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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多份監管文件中均指出,在保單中,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改變備案的產品內容,限縮保險責任范圍、拒賠保險,屬于侵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涉嫌違法違規,為監管機構所禁止。
我國現行有效的《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
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就拿雇主責任險來說,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承保的是雇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
那么,雇主是否應對雇員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的是《侵權責任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等的規定。如果在備案的條款中,并無某情況的約定,保險公司在保單中增加特別約定,通過這樣的狡猾手段限縮保險責任,是違法行為,我們可以向保險律師申請援助,通過法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
并且原保監會制定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改變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
法保咨詢實踐中,通過特別約定改變備案條款內容的行為比較常見。
我們在銀保監會官網,通過“特別約定”的關鍵詞條檢索,會檢索出多份各地保險監管機構針對此類違規行為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處罰的內容,均為保險公司在保單中特別約定了不賠內容:比如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森林綜合保險業務,就在保單中特別約定:“松材線蟲病災害,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監管機構給予了罰款處罰等等。
綜上所述,保險合同屬于一種特殊的合同,不允許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改變備案的條款內容,限縮保險責任,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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