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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建筑工地是意外事故高發地,稍有不慎難免出現重大意外事故,任何一起事故對于背后每一個家庭而言都是偌大的打擊!由于事故風險遠高于平常群體,建筑單位往往以團體建工險的形式轉移意外風險。
案件回顧:2018年4月23日,A公司向B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團隊意外險傷害保險(保額50萬)、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險(保額5萬);
2019年3月15日,A公司員工C在工地施工作業時不慎摔傷,診斷為:腰背部外傷、胸12、腰1椎體骨折,醫療費32685.25元;
2019年11月18日,當地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九級傷殘;
2019年12月4日,A公司找B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拒賠,拒賠理由
(1)《司法鑒定意見書》中鑒定的標準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并非合同約定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
(2)傷者C系托管單位的職工,屬于外包工,未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A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
(1)鑒于《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在具體鑒定項目上存在差別,不能滿足被保險人需要。屬于減損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的條款,
(2)保險條款中明確:乙方已經明確了解甲方公司的所有情況和甲方所投保人員從業情況,并同意符合投保條件,乙方不得在后期投保和理賠中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絕履行合同。
最終,經“小易”與保險公司協談,B保險公司按照九級傷殘賠償標準,向A公司支付殘疾保險金10萬元、醫療費用2937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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